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遗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继承权?

[ 发布日期:2016-05-15 23:23:2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遗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继承权?

  本案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基本案情】张某、王某于2012年10月结婚,2013年12月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及十余万元现金。2014年1月,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15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的遗产份额。

  江苏婚姻纠纷、遗产纠纷律师团队处理过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数百起;曾经通过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成功推翻三宗离婚虚构巨额债务的案件。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某取得婴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制度,对于遗腹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标准在于其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体。

  本案中,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在分割张某遗产时,应当依法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其在出生时是活体,且他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其可以依法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依法应得的份额,其死亡后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

此文章“遗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继承权?”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650.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