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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代立遗嘱行为当属无效

[ 发布日期:2016-05-31 16:58: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夫妻之间代立遗嘱行为当属无效

  本案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基本案情】王甲与张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长子王一、长女王二、次子王三。王甲于2009年去世,张甲于2013年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张甲名下房屋一套。王三持有张甲所立遗嘱一份,上书“位于XXX的住房系我与老伴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我和老伴年事已高,为避免我和老伴死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决定代表我老伴王甲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小儿子王三一人继承。”该遗嘱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上有张甲签名及指纹一枚,遗嘱下方有代书人李某和见证人余某、郑某的签字及日期。2014年王三持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继承该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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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无论王甲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该遗嘱中处分王甲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该房屋中属于王甲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甲三子女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人存在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对于王甲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一、王二、王三均分。适合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王三继承三分之二份额,王一和王二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律师点评】关于该遗嘱中处分张甲份额的部分,因该遗嘱符合《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属合法有效,该房屋中张甲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三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中处分王甲份额的部分是否有效。虽然王家三人均认可王甲去世之前三年多因瘫痪失去了语言表达能力,但王甲现已去世,目前已经不具备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遗嘱行为能力的客观条件。若王甲在立遗嘱当时具备行为能力,因王三持有的遗嘱上并无王甲的签字或手印,从证人证言中亦可得知立遗嘱时王甲并不在现场,故不能证实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处分王甲财产的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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