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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诉王某3、夏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16-06-02 11:01:0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1、王某2之女王某与被告王某3、夏荣叶之子王某某系恋爱关系。2013年8月19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来到济南市二环西路附近的家家悦超市找在此打工的被害人王某,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欲回超市被王某某阻止,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王某导致其大出血死亡。后王某某亦用匕首刺伤自己颈部致大出血死亡。两原告以两被告之子王某某未满18周岁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515100元、丧葬费1287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被告当庭辩称,他们对其子王某某尽到了监护责任,对于以上辩称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还辩称王某某本人无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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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3、夏某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2死亡赔偿金515100元、丧葬费12877.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的裁判结果意在警醒身负监护责任的父母谨慎监管、教育未成年子女,即便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和认知能力,但仍不能疏于监护。尤其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身处青春期,虽对个人及社会有一定认知,但行为自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尚不成熟,父母疏于监护轻则影响学业,重则毁人毁己。致害人父母看似为之所累,却是疏于监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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