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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时限

[ 发布日期:2016-02-16 18:00:4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

  交警部门自现场调查(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鉴定的,自鉴定结论作出后5日内作出。

  2、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的期限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3、复核机关受理的期限

  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上级机关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5、暂扣车辆、物品的时限

  一般不超过25天(检验、鉴定时限一般不超过20日,适合长不得超过60日,结论确定后5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车辆、物品)。

  6、对尸体的处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7、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1年,实践中从医疗期结束(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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