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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超市购物意外摔伤,获赔30%

[ 发布日期:2016-10-19 11:54:2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马女士今年61岁,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今年2月3日,马女士到昆山一家超市选购商品时不慎摔伤。住了17天院,花了68000多元医疗费,还落下了伤残。经诊断,她左股骨颈骨折,并做了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2016年3月29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马女士的伤残为九级,护理期限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需要一个人专职护理。

  出院后,马女士因为赔偿无法与超市达成一致,只好将超市诉至昆山法院。庭审中,原告马女士认为,由于超市管理疏忽,导致被过道中间凸出地面的电线管绊倒受伤。被告超市辩称,因该过道并不是正常购物的主通道,按照正常想法也不会该空间行走,这才是导致她自己突然摔倒受伤。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女士在该超市面包柜附近受伤各方并无争议,针对受伤的具体原因,马女士在受伤后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陈述了受伤原因,且从视频和照片来看,马女士陈述因地面凸起的线路绊倒受伤可信度较高,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因商场的管理者、公共场所的组织者对其所从事的活动及使用的场所有控制能力,故法律赋予其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旨在避免和防止危险,但对车站、商场等组织管理者苛以过高的义务则必然会影响组织管理者的积极性,适合终让社会公众及消费者分担该成本。故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以一般公众认知应提供的安全措施为限,即安全保障义务止于一般预见,本案中,被告所管理的商场地面线路凸起而通道并未封闭,确实存在过错,但该通道显然不是商场主通道,该状态也并非近日才出现,此前并未出现因此摔倒受伤情形;原告自己行走未尽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昆山某超市被判赔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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