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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暑期打工遭意外 劳动关系难认定 

[ 发布日期:2016-10-31 09:59:3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5年,泰州高港某宾馆向扬州某运动场馆管理公司购买了两套拆装式游泳池,并约定由卖方负责产品的第一次指导安装、技术规范的培训等内容。后来,该宾馆又与第三方李某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将这两套游泳池委托给李某运营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收益六四分成。

  今年暑假,小毛与扬州的这家运动场馆管理公司签订人事合同,约定自7月1日至8月25日录用小毛从事游泳救生员工作,并明确了基本工资、培训提成等内容。随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车将小毛等人送到泰州高港这家宾馆,从事游泳救生员工作。

  不幸的是,今年7月13日,小毛在工作时,从扶梯上滑倒跌入泳池内,导致颈椎受伤,瘫痪在床。经过前期治疗,目前已经花去医疗费9万7千多元。受伤后,“涉事”的这家宾馆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审判】该案审判长、泰州高港法院副院长表示,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所在单位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利用暑期空档兼职,赚取生活费和零花钱,是不少在校大学生的选择,然而劳动风险不可避免,尤其是发生人身损害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成为很多人心头的困惑。为避免兼职期间出现纠纷大学生应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身份比较特殊,且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兼职打工往往疏于与用工单位签合同。”“一旦这期间,学生出现意外,该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都是争执的焦点。因此,大学生做暑期兼职前,适合好与对方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同时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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