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年近70,虽是一名天生脊柱弯曲的残疾人,但身体健朗,长期从事养殖业。去年7月,王某驾驶着残疾车沿南山路行驶中,被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撞倒,该起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54天,自己垫付医疗费2000余元,尚欠医院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他因车祸致四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因此,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裁判结果】对于原、被告争议较大的误工费,法官庭审后专程至王某个体养殖场了解经营收入情况,结合王某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王某系从事养殖经营的个体业主,依法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畜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988元的标准,支持刘某18078元。适合终判决保险公司、刘某赔偿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合计9万余元。
【案件评析】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中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结合肇事双方的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刘某赔偿。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故结合商业三责险合同,扣除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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