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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好意同乘出事故,车主过错担责

[ 发布日期:2016-11-22 09:32:4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3日早上,原告王某因要到城里购物,在等候公交车的时候,同村的李某驾驶摩托车(机动车)经过公交站台,看到王某,便邀请无偿搭载王某,中午王某办完事情还请李某吃饭,饭后便欲原路返回,当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车辆侧翻到公路边,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300元。该事故经金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找李某商量赔偿事宜,李某避而不见。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15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而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驾车搭乘原告的过程中,因行驶中车辆侧翻致原告受伤,李某应当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系无偿搭乘,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经车辆运行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中行为人并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是一种含有情谊因素的行为,仅仅是由于道德上的同情和自愿的驱使才实行的;好意同乘表现形式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后法院认定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事故损失31140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出于好心无偿搭载同村邻居的摩托车进城购物,没预料到,却在返回的途中发生车祸,而李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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