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8月,王女士与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承租于女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处底商,租期为10年,年租金7万元。承租房屋后,王女士即将承租房屋装修用于经营餐饮,但却并未办理营业执照。2015年底,适逢通州区大力查禁餐饮行业无照经营行为,王女士也未能幸免,其经营的餐馆无奈关停。后王女士与于女士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未果。2016年2月,王女士一纸诉状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女士退还收取的押金、剩余租金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共计近8万元。
王女士称,自己此前一直都是从事餐饮行业,从于女士处租赁房屋的目的即是为了开餐馆。现在经营餐馆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针对王女士的起诉,于女士称其出租的房屋此前系经营烟酒买卖,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并未约定该房屋用于经营餐馆,王女士属于无照经营,应自行承担后果,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经法院核实,涉诉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房屋的用途问题并无约定。经法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于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适合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女士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合同。本案中,于女士已将出租房屋交付给王海永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王女士以承租房屋无法用于经营餐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关于承租房屋的具体用途双方并无约定,即使承租房屋无法用于经营餐饮的情况下,仍可用作其他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故王女士并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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