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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予以撤销

[ 发布日期:2016-11-25 09:57:5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大周与小周是一对亲兄弟。2013年9月,小周承接了村上一户人家的旧房改造工程,雇佣哥哥大周进行房屋的拆除工程。没想到在拆房时发生意外,原本砸透的一面墙体轰然倒塌,大周因为躲避不及时,下半身完全被倒下的墙砖掩埋,造成其腰部腿部重伤,当场送医院抢救治疗。2014年4月,大周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判决确定小周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5年,大周再次入院治疗并多次至宜兴市人民医院复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6.6万元。

  “钱我早就赔过了,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告我。”庭审中,小周表示,早在2015年1月20日,他与大周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当时协议载明:大周因本起事故造成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赔偿,由大周在后续治疗终结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周应承担的款项中小周只承担大周损失30000元(该30000元损失系小周承担大周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按法院判决承担;大周的医疗费由小周按医疗费总额的70%另行承担)。“当时是签了这么一个协议,那是因为我太着急医疗费,而且很快就后悔了。”大周发现自己伤情远远超出自己的预计,30000元根本无法弥补自身损失。于是,2016年1月,大周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周赔偿。经鉴定,大周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据此,大周要求小周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大周与小周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与大周实际损失差距明显过大,无法满足大周今后生活需求,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小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支付给大周各项损失费用30余万元。

  【案件评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生活中发生纠纷后,如达成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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