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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学习退步不是父母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 发布日期:2016-08-26 23:20:2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学习退步不是父母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基本案情】宜州市龙头乡某村的韦某和王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女,名韦某某。2012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韦某离婚。同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韦某某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韦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两次等。

  韦某在离婚初期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为督促女儿学习,韦某不断要求增加探望时间。即便在女儿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韦某也要求王某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女儿的作业等交其审查。王某虽感无奈,但也尽力予以配合。近期,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韦某难掩焦虑,直接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女儿改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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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在表示理解韦某“望女成凤”心情的同时,也对王某配合韦某行使探望权的积极态度予以肯定。同时认为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且韦某某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维持现状的意见,故判决对韦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以王某没有责任感,对女儿的学习关心少,自己的经济条件也比王某优越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女儿韦某某由自己抚养。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不变更抚养关系的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抚养方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则可行使探望权和履行支付抚养费等义务。对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安排,非直接抚养方要积极配合,也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但需把握好分寸。不应越俎代庖,横加指责和干预,更要尽力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离异后的二次伤害。离婚虽然意味着无法成为好夫妻,但双方应该且完全可以成为好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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