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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瞒报继承人信息侵吞遗产

[ 发布日期:2016-06-08 12:47: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继母瞒报继承人信息侵吞遗产

  本案来源于上海法院网

  【基本案情】2003年10月,汤老先生于嘉定家中去世。在海外工作的汤先生闻讯后赶回上海,为老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匆离国。不久之后,汤老先生的另外两名子女先后在哥斯达黎加声明放弃对中国内地财产的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由于长期在国外工作,汤先生对老父亲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然而在父亲去世近十年后,经律师调查,汤先生意外发现父亲在嘉定留有一套房产。据调查,2004年3月周女士隐瞒了汤先生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并由此继承了这套房屋。2006年6月,周女士又以45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汤先生认为,周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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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继承权。鉴于另两名法定继承人公证声明放弃遗产,因此汤先生与周女士系争房屋继承人。由于周女士有侵吞遗产的故意,因此酌定减少其继承份额。结合房价上涨等因素,判令其向汤先生支付遗产折价款20万元。

  【律师点评】汤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可周女士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了这一事实。这一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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