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南京律师: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发布日期:2016-11-02 14:55:4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5年1月,王某被市某公司聘用为单位职工,入职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随后,2015年4月13日,用人单位方为王某补缴了之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后王某的死亡被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作为王某的配偶,周某以待遇领取人的身份通过该单位向市社保中心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费用。

  市社保中心经审核认为,王某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告知周某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在审查后,作出维持的决定。公司收悉后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中,用人单位称由于王某处于试用期内,其是否成为正式职工处于待定状态,故可暂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后,向周某支付相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责任应该由市社保中心承担。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并未因职工处于试用期或正式录用,而对用人单位在履行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有所区分。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某工亡的发生是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公司事后为王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改变之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公司认为,其既然已经补缴工伤保险费,就不应当再认定其“未按规定缴纳”,故应由市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无论职工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既能合理保障职工或其家属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又能避免企业自身在员工“出事”后面临的不菲的赔偿费用。

此文章“南京律师: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ldjf/jdal/2097.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ldjf/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