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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江苏某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发布日期:2016-02-04 08:50:1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江苏某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某易购网站的运营方,孙某某因其在某某易购网站购买某某自营的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因收货地位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孙某某以某某公司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某某在某某易购网站注册用户时,点击同意某某公司提供的《某某易购网站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而《某某易购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约定“若您和某某易购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某某易购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某某易购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部分字体加黑),某某公司主张该案应移送至某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某公司网站《某某易购网站会员章程》含有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认定某某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孙某某注意,该协议管辖条款对孙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裁定驳回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某某易购网站会员章程》中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因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字体加黑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字体加黑尚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权条款无效。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苏中民辖字第002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解析】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购物方式,为了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以买受人所在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站经营者通过包含管辖权格式条款的会员章程等方式约定管辖,使消费者难以在住所地法院维权,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权条款的存在。但常见的情况是网站会员章程或网站规则中出现大量加黑条款,甚至加黑条款的数量占到所有条款的一半,导致字体加黑方式的提醒功能明显降低,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管辖利益。由于网络购物平台涉及众多消费者,本案裁判结果对于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管辖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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