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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2016-01-17 13:11:4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单位录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某种情况下依然属于劳动关系,单位负有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案情】徐某为1951年3月23日生。2011年5月19日(已满60周岁),徐某应聘至甲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只口头约定了每日工资为7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8日,甲公司口头要求徐某离职,未给予任何补偿。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甲公司抗辩,徐某进入甲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其与甲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审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徐某在入职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年限不足,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故本案应当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导致认为属于劳务关系的判决是有误的,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甲公司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持经济赔偿金。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招聘已过退休年龄或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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