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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因请假被开除,员工将单位告上法庭

[ 发布日期:2016-11-28 10:27:4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张女士2007年进入昆山某商场工作,工资待遇都不错,因工作努力不久便被商场提升为营运部主管,这一干就八年。2015年6月张女士因流产向商场人事部申请假期,商场却只批了7天的假,而张女士按照医生的建议休息了21天,在这期间,商场不仅扣发了张女士工资还口头通知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商场领导的不体谅,让张女士十分寒心,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所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进入被告某商场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间,原告认为被告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与人事经理的录音资料、调解申请书,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了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违纪解除,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场支付原告张女士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同时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7万余元。

  【案件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对经济补偿的计算进行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适合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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