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状告女员工孕期频繁请假,要求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来源于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2007年,吴女士受聘于某船用设备公司,担任行政工作。2011年9月,吴女士怀孕了,由于孕期反应强烈,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随后的产检中,吴女士多项指标异常,有流产的危险,医生建议她请假保胎。为了保住孩子,吴女士先是向公司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并在假后补交了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可是,情况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吴女士孕期的状况时好时坏,在接下去的几个月里断断续续请了将近3个月的假。2012年3月2日,正在休假期间的吴女士突然收到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女士告诉记者:“我感到莫名其妙,也很委屈。他们(公司)一直要求我补齐各种资料,感觉像是在针对我。可我也都按要求把能提供的都提供了。”但公司认为吴女士所提供的请假证明材料不合规范,有作假嫌疑。原来,吴女士提供的就诊资料中没有门诊病历和就诊发票;而根据医院的规定,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必须要有上述资料。但是吴女士坚称:“即使这样,也只能说明是医院的就诊程序出了问题,并不能说明我提供的疾病证明是假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均有经主治医师签名、盖章,并均盖有医院病假证明专用章。另,根据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盖章制度》及《疾病证明管理使用制度》,上述《疾病证明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为有效证明。故,法院适合终判决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4万元的赔偿金。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臆断被告请假材料造假,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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