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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3-09 12:09:3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纠纷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设计属相,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以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确定,适合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适合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当地”指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适合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四)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为准。仲裁委员会未在裁决书载明是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审查认为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经审查认为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基层法院的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南京法律顾问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仲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八)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每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均符合终局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可按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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