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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

[ 发布日期:2016-09-15 10:49:2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存续期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有起始期和终止期,但该期间的长度并不必然确定,因此不同于定期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运用不是很广泛,劳动法领域对这一块的规定也比较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1)完成一定工作仅是衡量合同长度的方式,并非合同目的,也不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2)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对价,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不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前提条件,只需按约定付出劳动即可;(3)劳动者主要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设备、技术和资料都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例如,某用人单位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因为无法准确预估工程的完工日期,如果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在工程提前完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工程延期完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面临着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适合好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适用提示】用人单位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应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在任务明确或者季节性强或临时性的情况下,才适合签订这种劳动合同;(2)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工资仍然需要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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