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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情形

[ 发布日期:2016-03-09 12:11:3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以年龄为标准)

  南京法律顾问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还有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目前江苏省各级法院对此认定有差异。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房住房引发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补办档案材料和退休年龄认定发生的争议。

  10、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条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1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争议。

  13、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争议。

  14、在校顶岗实习学生与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15、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16、正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17、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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