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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发布日期:2016-09-15 10:49:5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对双方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要在16周岁以上(特定情形除外)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而在劳务关系中对雇工的年龄要求宽泛,理论上没有适合高年龄限制。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雇主与受雇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更偏重于雇主对受雇人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和督促。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内容广泛,且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劳动关系的双方权利义务除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及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4)工作的连续性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一般都有保持长期、持续、稳定工作关系的主观意图,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在劳务关系中稳定性较差,一般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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